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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 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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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应当公开接受购房人实名登记,主动向购房人宣传我市购房政策。开盘销售前,应当负责向购房人收取用于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资料,确保售房、签约、备案等环节购房主体一致。

    二、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将已售商品房和购房人清册提交房管部门,并由网签备案系统即时对商品房预签约信息进行锁定。预签约信息锁定后,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资格核查资料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提交给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发企业可与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商品房交易的,开发企业可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向房管部门申请预签约信息解锁。解除预签约信息锁定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开销售。

    三、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一)开发企业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并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二)购房人凭《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通过销售现场专用POS机、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其他方式将预购房款(首付)或一次性支付的全额购房款存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三)预购房款(首付)或一次性支付的全额购房款进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每个购房人名下的实际付款金额,并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完成《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不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开发企业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后即完成网上签约。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后,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商品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可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向房管部门申请合同签约信息注销。注销合同签约信息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开销售。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后30日内,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打印《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将合同影像件上传至网签备案系统完成合同备案手续。

    六、《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网签、备案并符合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更名手续:(一)购房人家庭的配偶,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更名的;(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判确认(含调解书)变更购房人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同一套房屋,当事人不得重复申请更名,且购房人应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预告登记或被(预)查封的房屋,房管部门不予受理。

    七、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并存在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判确认(含调解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的;(二)购房人在同一项目中换购的;(三)合同备案后180天内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未获金融机构批准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购房人本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五)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的。除第(一)种情形可单方申请以外,其他情形需合同双方共同申请。

    预售的商品房,除上述第(一)种情形外,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已办理预告登记或被(预)查封、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当事人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的,房管部门不予受理,但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除外。现售的商品房,合同备案超过180天、已办理预告登记或被(预)查封、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房管部门不予受理。

    八、开发企业提交购房人资格核查信息时录入错误等导致核查结果有误的,可申请更正。家庭成员之间变更购房人的,开发企业应同时上报购房人资格核查申请资料。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发现信息有误的,当事人可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更正。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权登记,更正信息涉及抵押权内容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已办理预告登记或被(预)查封的,房管部门不予受理。

    十、通过合同信息二维码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管理,合同信息二维码包含房屋基本信息、买卖双方主体信息、购房资格信息、合同成交价格信息、合同编号等房屋交易信息。

    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购房人可通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查询合同备案状态。

    十二、买卖双方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协助购房资格核查义务,要求购房人自行向房管部门申请购房资格审核的、未按本规定与购房人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以及涉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房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异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网签、备案和异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异动管理实行网上办理,开发企业通过签约备案系统申请并提交资料。市、区房管部门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完成网上审核和影像资料传递。

    十五、本通知实施前已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撤销网签、合同备案注销、更名、信息数据修改的,仍按原流程办理。

    十六、实施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的政策性住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本市非限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撤销、更名,除购房资格核查外,其他按本通知执行。

    十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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